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