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十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六)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组织竣工验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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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