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网络运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存在安全漏洞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对安全漏洞进行验证并完成修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三部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