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三部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三部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第八条网络运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存在安全漏洞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对安全漏洞进行验证并完成修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