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三部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三部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条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和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畅通,留存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不少于6个月。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