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和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畅通,留存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不少于6个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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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