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三部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三部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产品(含硬件、软件)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以及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