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三部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三部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网络运营者未按本规定采取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修补或者防范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该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