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网络产品提供者未按本规定采取网络产品安全漏洞补救或者报告措施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该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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