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