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海关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三)海关总署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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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