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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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