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