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