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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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