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