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