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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