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 进境水果存放场所由所在地海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独立存放空间; (二)具备保质、保鲜的必要设施; (三)符合检疫、防疫要求; (四)具备除害处理条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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