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工作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派海关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调查产地疫情和化学品使用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