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海关总署根据工作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派海关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调查产地疫情和化学品使用情况。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