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当以集装箱运输,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进境前,应当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是否属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三原”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集装箱加施封识,出具相应的确认证明文件,并注明所加封识号、原证书号、原封识号,同时将确认证明文件及时传送给入境口岸海关。对于一批含多个集装箱的,可附有一份植物检疫证书,但应当同时由海关总署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进行确认。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