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一)进境水果果园、加工厂地区或周边地区爆发严重植物疫情的; (二)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经检验检疫发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 (四)不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相关国际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暂停进口的水果需恢复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总署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