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对进境水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