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虫体、病菌、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鉴定,对现场抽取的样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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