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海关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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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