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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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