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