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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