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