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积极为经营者服务,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完善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档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