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积极为经营者服务,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完善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档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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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