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