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