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