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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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