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是指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