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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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