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