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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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