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和综合协调等方式,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