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和综合协调等方式,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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