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统计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信息,包括销售产品品名、商标、型号、数量、单价、经销商等内容。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