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统计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信息,包括销售产品品名、商标、型号、数量、单价、经销商等内容。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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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