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