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