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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