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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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