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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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