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