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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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