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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