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