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第九条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