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

第九条

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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