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第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