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