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