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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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