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罚 则
征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