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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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