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罚 则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