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