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征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