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