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用。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