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