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异议处理第二十三条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