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