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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