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异议处理第十八条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